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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正文賣國的《日華新關系調整協(xié)議書》
日華新關系調整協(xié)議書目錄。
汪日談判過程中,日本提出的要求比當年的“二十一條”要求更為惡毒和陰險,汪精衛(wèi)居然幾近全盤照收。《協(xié)議書》由《要綱》及2項“別紙”內容、8項“秘密諒解事項”、3項“另冊機密事項”組成?!秴f(xié)議書》主要內容為:《要綱》三款是原則要求。第一條規(guī)定日華兩國政府以“別紙”日華新關系調整的原則為準則,調整新國家關系;第二條規(guī)定新政府繼承既有政府經辦事項;第三條規(guī)定雙方對事變進程中可能存在特殊事態(tài)予以諒解。
“別紙第一”是《日華新關系調整的基本原則》。其核心內容包括:一是汪偽政權承認民國政府一直不予承認的“滿洲國”,日、華、滿三國按照“善鄰友好、共同防共、經濟提攜”原則處理國家間關系;二是華北及蒙疆地區(qū)作為日華國防及經濟上的“緊密合作地帶”,并以防備蘇聯(lián)為借口,賦予蒙疆地區(qū)軍事和政治上的“特殊地位”,實際上是逼迫汪偽政權承認蒙疆聯(lián)合自治政府的半獨立地位;三是在長江下游地帶,日華在經濟上應緊密結合,即要求汪精衛(wèi)將以上海為核心的長江下游經濟納入日本戰(zhàn)時經濟的體系;四是在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,日華應在軍事上緊密合作,即同意日本在軍事上控制使用廈門、海南島等華南島嶼,使之成為日軍控制華南和東南亞地區(qū)的戰(zhàn)略基地。
“別紙第二”是《日華新關系調整的具體原則》。關于“善鄰友好”原則,具體規(guī)定了處理日、華、滿三國關系的要求,包括承認“滿洲國”、消除全方位相互合作的消極因素、協(xié)調外交等內容;關于“共同防共”原則,具體規(guī)定了三國共同防共(含聯(lián)合防備蘇聯(lián)之意)、鏟除各自國內共產黨、日本在華蒙疆及華北駐軍等內容;關于“經濟提攜”原則,具體規(guī)定了掠奪中國資源、將中國經濟納入日本戰(zhàn)時經濟體系的種種所謂“取長補短、互通有無”的辦法。
“秘密諒解事項”涉及汪記“中央政府”與臨時、維新等“既成政府”的關系、金融財政、經濟、交通、長江下游地區(qū)的日華合作、聘用日本顧問、“尊重”中國主權、其他等8項內容,其喪權辱國的程度可謂“登峰造極”。以聘用日本顧問為例,日本要求汪記“中央政府”聘用財政、經濟、自然科學顧問,最高軍事機關聘用軍事顧問,中國軍隊、警察的教育機關聘用教練、教官,中央直屬機構應聘用教授、教官;在關于尊重中國主權的秘密諒解中,雖聲稱汪記“中央政府”不聘用政治顧問,但卻規(guī)定日本政府在華與汪記“中央政府”的“協(xié)議”事項,由日本駐華大使擔當,實質上賦予日本大使以特殊的角色。
“另冊機密諒解事項”涉及日本以“防共”為名在華駐兵的地域、壟斷華北鐵路事業(yè)、華南沿海島嶼軍事機密等3項內容。
《協(xié)議書》對中國國家主權和獨立的損害,遠甚于1915年臭名昭著的“二十一條”,不僅將中國置于日本的附屬國,而且通過滿洲獨立、蒙疆半獨立、華北自治、控制華中、滲透華南等舉措,為分裂中國埋下伏筆。汪精衛(wèi)打著“和平救國”的旗幟,為換取所謂的“中央政權”,居然接受這些令人發(fā)指的賣國條款,其漢奸嘴臉昭然若揭,賣國罪行無可置疑。
責任編輯:張兆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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